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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海申请执行何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555号申请人:闫海,男,1975年2月28日,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何新,男,1978年5月21日生,满族,住兴城市东辛庄镇闫海申请执行何新民间借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兴沙民初字第02720号,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沙民初字第02720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兵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