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被执行人刘大伟、董治秀、刘维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伟,刘大伟,董治秀,刘维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被执行人:刘大伟被执行人:董治秀被执行人:刘维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刘大伟、董治秀、刘维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40540.0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刘大伟、董治秀、刘维念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大伟、董治秀、刘维念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5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