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农胜、梁瑜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胜,梁瑜芩,林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农胜,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被执行人:梁瑜芩,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林国龙,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农胜与被执行人梁瑜芩、林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相关银行及房地产等有关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