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学朝、刘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朝,刘超,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148号申请人:王学朝,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磁县。。被申请人:刘超,女,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邯郸市磁县。。被申请人:薛飞,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磁县。。申请人王学朝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薛飞所有的停放于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的牌照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学朝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飞所有的停放于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的牌照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俎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