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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法院刑庭、傅月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人民法院刑庭,傅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0-9。法定代表人刘霞。被执行人傅月仙,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傅月仙(2016)浙0782刑初2772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傅月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傅月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星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