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99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正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唐渝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赵航,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30日,户籍住址:四川省盐亭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44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航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航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显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