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建云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812号罪犯郭建云,男,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9日作出(1999)邢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云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9年9月18日作出(1999)冀刑一终字第3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9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7年8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4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郭建云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单项记功奖励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建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建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建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李鸿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