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雷某某、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南,汉族,1978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上高县。本院在执行雷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雷某某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郭耀冬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