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谭翠萍与刘鹏鹏、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翠萍,刘鹏鹏,王玲,程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442号原告谭翠萍,被告刘鹏鹏,被告王玲,被告程丕峰,原告谭翠萍与被告刘鹏鹏、王玲、程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谭翠萍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