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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区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923号原告:区某,女,汉族,2007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理人:冯某,女,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区某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佛山万科广场二期写字楼3层、40层4001、4005-4014室、4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8036089X。负责人:宋显勇。原告区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区某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已就保险合同理赔事宜的处理达成一致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区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区某负担。审判员 蔡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秋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