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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琴、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谭军,谭芳,李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李琴,女,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谭军,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谭芳,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李昊,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谭军、谭芳、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9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琴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利息(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率24%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支付本案诉讼费53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李琴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琴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9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