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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鲍忠良诉赵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忠良,赵廷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3333号原告:鲍忠良,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住营口市。被告:赵廷涛,男,住盖州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鲍忠良与被告��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忠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8日始,我接管老蒋在被告安装空调完善工作,被告承诺未付款共两笔,一笔为64000元,一笔为65000元,以上两笔款项都付给我,被告签有承诺书。工程完工后,被告给我64000元,尚欠55000元为给付,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被告赵廷涛未到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经营射击娱乐中心,原告介绍汇中空调的老将给赵廷涛所在的射击活动中���安装空调。后因赵廷涛拖欠安装款,故汇中公司拒绝为其继续安装。被告赵廷涛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将后期的安装工作完成,并为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给原告结款,一笔为65000元,一笔为64000元,空调网款从中扣除1万元。现原告按双方约定将空调安装工作全部完成,被告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64000元后,余款55000元被告迟迟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由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承诺书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赵廷涛与原告鲍忠良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将空调的安装完善工作完成,被告为其出具承诺书,承诺将两笔款项付给原告。现原告按照约定完成空调带安装完善工作,被告应按约定全额给付报酬。综上对于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5000元的诉讼��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廷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鲍忠良欠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宪伟审 判 员  刘 巍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