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5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翔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建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翔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建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261号原告:上海翔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苏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唯,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伟,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翔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光公司)与被告邓建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翔光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7,64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日起,袁金娣女士(系被告母亲)在上海市东海老年护理医院住院,期间,原告的护工一直为其提供生活护理服务,护理费按月结算。2016年6月3日,袁金娣女士因病去世,但并未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期间的护理费共计27,645元。2016年6月4日,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承认其拖欠护理费。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为袁金娣女士生前提供生活护理服务,使其能安度晚年,并减轻了被告的赡养义务,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虽袁金娣女士已去世,但其生前的债务依法应当由其继承人履行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建伟系与案外人上海市东海老年护理医院就袁金娣在2014年11月29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在上海市东海老年护理医院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计57,587.90元的支付达成协议,与原告没有法律关系,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翔光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