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8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秀丽与赵劲松、鹿邑县曲仁里温泉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丽,赵劲松,鹿邑县曲仁里温泉度假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3083号原告:高秀丽,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四化,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劲松,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鹿邑县曲仁里温泉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太清宫镇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97250136M。法定代表人:赵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站,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高秀丽与被告赵劲松、鹿邑县曲仁里温泉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高秀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秀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劲松、鹿邑县曲仁里温泉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9.50元,由原告高秀丽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