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张冬生、李康友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生,李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74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冬生,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李康友,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被告人张冬生、李康友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2日就被告人张冬生、李康友财产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张冬生罚金3000元,李康友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张冬生退赔被害人陈小宏现金损失1800元(与张小周、张小枚互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李康友退赔被害人李非现金损失500元;被执行人张冬生、李康友共同退赔被害人李建群现金损失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冬生、李康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及被执行人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情况尚有待回复外,其余协助调查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康友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湘X的福特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代为办理查封手续,但尚未收到回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张冬生现在服刑期间,被执行人李康友已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本院认为,经执行,本院已委托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李康友名下的湘X车辆,但尚未收到回复,且该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暂不能处理。除此外,暂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两被执行人刑事判决涉财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湛河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