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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韦小利、李贞增等与上林县凯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小利,李贞增,上林县凯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吕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725号原告:韦小利,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原告:李贞增,男,1964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立飞,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林县凯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林县。法定代表人:李亚宁。被告: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李亚宁。被告:吕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韦小利、李贞增与被告上林县凯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正农业有限公司、吕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小利、李贞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韦小利、李贞增负担。审判长  韦福龙审判员  莫 遥审判员  谭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蒙 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