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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1725-1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07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1725-11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22号长虹九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2。法定代表人:李金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十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0195-10213、10215、1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涉案微博中侵权图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7000元,二十一案共计14.7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律师费每案3000元,二十一案共计6.3万元;4、被告承担本二十一案诉讼费用。一审判决:一、被告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编号为19503044、19635068、19586020、19569062、19570037、19569035、12368035、19503038、19503035、A125012、19585013、10114019、12259058、12368032、19569016、19669011、19573021、19586052、19586021、19635090、19635085的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删除涉案两个微博帐号使用的侵权图片;二、被告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2万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每案受理费50元,二十一案受理费共计1050元,由被告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粤0303民初10195-10213、10215、10216号民事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每案经济损失7000元、每案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每案共计1000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称其与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21份内容相同的《委托代理协议》,开具了11张发票,总计金额63000元,但表示不清楚以什么方式向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该63000元律师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二十一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其为本二十一案每案支付了3000元律师费,共计63000元,但却又称其不清楚以什么方式支付的该笔律师费,明显不合常理,且其提供的21份《委托代理协议》与11张发票亦不能形成清楚的对应关系,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原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拍摄难易程度、类型、知名度、大小、使用的影响力,考虑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尤其是涉案两个微博帐号仅2000多个粉丝,且侵权微博内容中仅1篇微博内容有1个评论,其余微博内容均无评论、转发、点赞等记录以及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关律师费损失主张的可采性,酌定的赔偿数额未超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十四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