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祝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祝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60号申请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号。法定代表人曹关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历亚钢,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申请人潘祝炎,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潘祝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祝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申请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祝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