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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017)冀0634执34号王灵芹查封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王灵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帅,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被执行人:王灵芹,女,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正阳街龙王堂胡同。本院在执行李帅与王灵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灵芹在阳光水岸小区11号楼1单元2101室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灵芹的位于阳光水岸小区11号楼1单元2101室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