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017)冀0634执34号王灵芹查封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王灵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帅,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被执行人:王灵芹,女,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正阳街龙王堂胡同。本院在执行李帅与王灵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灵芹在阳光水岸小区11号楼1单元2101室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灵芹的位于阳光水岸小区11号楼1单元2101室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