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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1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惠红与邓耀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红,邓耀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8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惠红,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邓耀堂,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执行张惠红与邓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邓耀堂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碧梅审 判 员  何凡夫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洁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