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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金明、吴仕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明,吴仕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明,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吴仕源,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徐金明与被执行人吴仕源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92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