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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刑医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大向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林大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闽0124刑医2号申请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林大向,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案发时为中国赴以色列劳工,从事建筑工作,住以色列。��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鉴定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撤销此案。法定代理人许某1,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现住福建省闽清县,系被申请人林大向配偶。指定诉讼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医申(2017)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林大向强制医疗。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清出庭诉讼,被申请人林大向的法定代理人许某1、指定诉讼代理人江世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认定:以色列当地时间2010年2月9日19时许(北京时间2010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林大向在以色列特拉维夫——雅法本茨维大街74号同黄某3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林大向持刀将黄某3杀死,当晚林大向在案发现场被以色列警方抓获。经以色列法医鉴定,黄某3的死亡是由大脑严重损伤,颅骨破裂,头部至少8处被刀砍伤导致的。2016年12月8日,以色列法院裁决将林大向遣返中国,同日移交中国警方处理,同日闽清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12月9日,林大向被押解回国后被闽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闽清县公安局依法聘请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对林大向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2017年6月13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公监管司鉴[2017]精鉴字第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林大向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事实,申请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申请人林大向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依法决定。法定代理人许某1未提出异议。指定诉讼代理人江世英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以色列当地时间2010年2月9日19时许(北京时间2010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林大向在以色列特拉维夫——雅法本茨维大街74号同黄某3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林大向持刀将黄某3杀死,当晚林大向在案发现场被以���列警方抓获。经以色列法医鉴定,黄某3的死亡是由大脑严重损伤,颅骨破裂,头部至少8处被刀砍伤导致的,刀砍伤是由锋利且比较沉重的物体,例如大刀的刀刃、刺刀或者斧头造成的。2016年12月8日,以色列法院裁决将林大向遣返中国,同日以色列有关部门将林大向杀人案移交中国警方处理,同日闽清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12月9日,林大向被押解回国后被闽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闽清县公安局依法聘请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对林大向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2017年6月13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公监管司鉴[2017]精鉴字第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林大向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定代理人许某1及指定诉讼代理人江世英均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贾尼什某、普罗卡某、布里鲍布某、米特拉尼某1、米特拉尼某2、黎某、许某2、许某1、黄某1、黄某2、黄某4、SXXXXXXXXXXX的证言;案发现场警察报告、警察第一次进入案发现场的备忘录、关于林大向的急诊报告、黄某3死亡证明、案发现场紧急医疗救护报告、在案发现场最初的法医发现、逮捕报告、在还原中使用的硬纸刀、林大向的护照复印件、林大向的出入境记录、黄某3的护照复印件、收集到的证据清单、林大向故意杀人案以色列移交案件材料、以色列关于林大向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以色列关于林大向案件的有关问题说明、闽清县公安局关于由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介入林大向故意杀人案调查的情况说明、公安部签发的材料、刑事起诉书、法��听证记录、以色列法院裁决、林大向住院期间的社会调查报告、撤销案件决定书等;京公监管司鉴[2017]精鉴字第53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色列专家意见书;现场勘查法医报告、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光盘8张;涉案精神病人林大向的供述、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大向故意实施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闽清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下:对被申请人林大向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勤鑫人民陪审员  陈征途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钦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