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381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乐平市。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德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乐平市童家山双桥卫生所内,将张荷娇放在办公室抽屉内的钱包及一台华为牌手机盗走,钱包内现金约3000元,被盗手机经乐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为1615元。2、2017年4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乐平市大连路人民医院后的特地陶瓷店内,将金某1放在茶几上的一只灰色钱包偷走,被盗钱包内约7000元现金及银行卡等。3、2017年5月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乐平市凤凰创美人美容店,将柜台抽屉内一台联想A850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乐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215元。4、2017年5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乐平市民电路瑞启花园门口三菱电机店内,将正在睡觉的柴某身旁的一台vivoX5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乐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为7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1、柴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12)金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锦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