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桂英与刘曰文、刘曰丽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英,刘曰文,刘曰丽,刘芳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066号原告:夏桂英,女,1937年9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曰文,女,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曰丽,女,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刘芳芳,女,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原告夏桂英诉被告刘曰文、刘曰丽、刘芳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承担赡养义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丈夫刘奎共生育三个女儿:刘曰文、刘曰丽、刘芳芳。2009年2月10日,刘奎因病去世。原告与丈夫刘奎在赣州市章××区××路××房产××套,位于赣州市××房产××套。因城市建设要求,上述房屋需要拆迁,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经协商,新赣南路57号房产归大女儿刘曰文所有,破塘口25号房产归二女儿刘曰丽、刘芳芳共同所有,但原告有权在房屋拆迁后的返迁安置房居住。现上述二套房屋均已拆迁,新赣南路的安置房尚未交付,破塘口的房屋2011年在XXX大道XXX号X区XX栋X单元返迁了二套房屋,其中XXX号归二女儿,XXX号归三女儿。二女儿在房屋装修后给了一把钥匙给原告。此后,原告不定期的在三个女儿处居住。2016年6月份,原告发现二女儿将房门的钥匙更换掉了,根本无法进门。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给原告提供住所。本院经审查,被告刘曰丽并非原告之女,原告之女为刘日丽,故被告刘曰丽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春娟人民陪审员 梁唯清人民陪审员 黄家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