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康某某、孟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康某某,孟某某,陕西大某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孟某某,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大某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路201号某某商务酒店12层。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康某某、孟某某、陕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03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北池头二路第2幢3单元24层32404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过户、变更及买卖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