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与高文虎、乌吉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高文虎,乌吉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43号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43886324C,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负责人米春生,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文虎,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乌吉木,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文虎、乌吉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