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余国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国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92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国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2013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6日被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国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鄂011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余国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国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余国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余国强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国强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袁 锐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