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龙庆与彭祥英许泽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龙庆,彭祥英,许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43号申请人张龙庆,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彭祥英,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许泽富,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龙庆与被告彭祥英、许泽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龙庆于要求对被告彭祥英、许泽富银行存款在50万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张龙庆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彭祥英、许泽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价值在85万元内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