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字第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诉段某、钟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段某,钟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4民初字第4567号 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宋家林。 法定代表人:文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荣,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段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钟某,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钟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案外处理了相关纠纷。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