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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5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福兴、林本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兴,林本东,杨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5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兴,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林本东,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杨勤忠,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王福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本东、杨勤忠在(2017)浙1082执503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本东、杨勤忠银行存款人民币307637.5元(执行费4400元,诉讼费3237.5元,并按调解书规定支付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