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铁受贿、玩忽职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079号罪犯刘铁,男,1983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铁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董建民、刘宪一,天津市津西监狱警官王某、齐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铁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认为,罪犯刘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刘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得2016年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5年第四季度季度奖、2016年第三季度季度奖、2016年第四季度季度奖。以上事实有津西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天津市津西监狱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铁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赵会平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东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