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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仲吾与朱欢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吾,朱欢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999号原告:刘仲吾。被告:朱欢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朱欢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