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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会诊、余洪浩、余红伟、余红冉与被执行人景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会诊,余洪浩,余红伟,余红冉,景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潘会诊,女。申请执行人余洪浩,男。申请执行人余红伟,女。申请执行人余红冉,女。被执行人景天亮,男。申请执行人潘会诊、余洪浩、余红伟、余红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第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景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会诊、余洪浩、余红伟、余红冉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