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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1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1,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欲出售新泰市开发区新兴路南段路西绿化带西侧一棵杨树,2015年11月18日经王某某介绍,胡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1和李某某,并要求王某某、李某1、李某某砍伐杨树的同时修剪绿化带内的法国梧桐树。同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离开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1将山东赛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五棵法国梧桐树树头砍伐,造成该五棵法国梧桐树丧失观赏功能。经山东省新泰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损毁树木及苗木价格为8600元。2015年11月18日,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被抓获归案,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四被告人已赔偿山东赛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1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倪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发票、谅解书,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1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1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1属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以上四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