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俊业与吴华芝、吴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业,吴华芝,吴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5116号原告:王俊业。被告:吴华芝。被告:吴从康。原告王俊业与被告吴从康、吴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俊业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业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