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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俊业与吴华芝、吴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业,吴华芝,吴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5116号原告:王俊业。被告:吴华芝。被告:吴从康。原告王俊业与被告吴从康、吴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俊业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业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