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于莹莹与被告景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莹莹,景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357号原告:于莹莹,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景秋菊,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瓦房店市。原告于莹莹与被告景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春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