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邹振胜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振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98号罪犯邹振胜,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振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邹振胜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邹振胜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月31日交付执行。201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2年10月16日、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邹振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邹振胜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振胜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邹振胜共获得表扬七个。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振胜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振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6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