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终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硬道理鞋行、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硬道理鞋行,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硬道理鞋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邱忠发,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福波。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硬道理鞋行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硬道理鞋行于2017年2月16日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于2017年3月16日才缴纳费用。因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硬道理鞋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硬道理鞋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硬道理鞋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赖彩丽书 记 员 陈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