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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蔺建军、张育青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蔺建军,张育青,程彦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蔺建军,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育青,女,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审第三人:程彦峰,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上诉人蔺建军与被上诉人张育青、原审第三人程彦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8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蔺建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蔺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占通审判员  景志贤审判员  范俊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