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91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王某某 曾用名 民族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材料 无 强制 措施 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马世川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874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青羊区文家乡兴业菜街市对面33路公交车站台路边,以出车祸需要钱为由,借用路过的周某某(女,15岁)的苹果6S手机(价值2 096元)通话,并假称将自己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实为模型)抵押给被害人,趁被害人不备乘坐三轮车逃走。后被害人父亲周某通过手机定位找到被告人王某某,从其手中拿回被盗手机报警。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判员 王润明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