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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刘勇、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刘勇,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4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负责人:王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广武,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89年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杏花小区10号。法定代表人:张军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刘勇、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勇、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