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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赵福良、赵长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福良,赵长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良,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河,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福良因与被上诉人赵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7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7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田 宇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中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