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赵福良、赵长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福良,赵长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良,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河,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福良因与被上诉人赵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7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7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田 宇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中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