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雅仙与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雅仙,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79号原告:虞雅仙,女,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李久林,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新合乡新合村。法定代表人:张国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原告虞雅仙与被告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虞雅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雅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雅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虞雅仙负担。原告虞雅仙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审 判 长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