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瑞与李良政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李良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1381执978号申请执行人:赵瑞,女,汉族,生于2005年4月1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良政,男,汉族,生于1947年12月30日,住邓州市。关于赵瑞申请执行李良政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5000元,余款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赵瑞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9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