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与姚德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94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法定代表人:卢晓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云福,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姚德,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新农村王家屯。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净月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长净林罚决字[2016]第6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3项,对被执行人姚德处非法开垦林地罚款19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净月林业局在调查案外人李钦亭非法开垦林地一案时,发现姚德亦存在相同违法行为,遂立案开展调查。2016年11月4日,净月林业局对姚德进行了询问,姚德自述其于2014年起开始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新农村王家屯东大排自家责任田旁杨树林带开荒种植玉米。2016年11月8日,净月林业局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同日经委托相应资质人员进行林业技术检测,认定姚德所开荒地位于新湖镇5林班29小班内,为集体纯林地,其开荒面积为192平方米。2016年11月23日,净月林业局向姚德送达长净林罚权告字[2016]第64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6年11月28日,净月林业局作出长净林罚决字[2016]第6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姚德送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罚款1920元。姚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内容。2017年5月28日,净月林业局向姚德送达《催告书》,但姚德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义务,故净月林业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净月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对违法开垦林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净月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作出的长净林罚决字[2016]第6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作出的长净林罚决字[2016]第6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3项内容,即对被执行人姚德处以1920元罚款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姚德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罚款,如在限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帅人民陪审员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李景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