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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808号原告:鲁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鲁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