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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佐客家家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皇姑区佐客家家购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56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佐客家家购便利店。经营者:王胜。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佐客家家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1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