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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行、王耿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行,王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25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行。住所地:宾川县金牛镇侨乡路202号。负责人:李传雄,系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李珲,系中国农业银行宾川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耿光,男,汉族,于1976年1月3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耿光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耿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王耿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王耿光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建审判员 秦      洁      琼审判员 赵永生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建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