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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功文与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文,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659号原告:王功文,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丽,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铭湖,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婕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功文与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天王庙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功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功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3280元,减半收取计66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培盛审判员  国树强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