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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琳、陈露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琳,陈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冯琳,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露燕,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琳与被执行人陈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露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3441007.9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露燕所有的福州市晋安区单元房屋。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搜索“”